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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6章 道之不行(2/2)

断生死往往取决于两种因素。一是违背道义,激起众怒,人民要求统治者予以惩处。另一种情况就是惹怒了统治者被统治者处罚。可以看出,老子是趋向于为民执法的。

    “常有司杀者杀。”古时还是有专管刑罚的“司杀者”,就是司法者。如孔子做的“大司寇”。他们根据前人的做法以裁定犯人所犯罪行该如何处置。罪行轻的杖责流徒,严重的就会开刀问斩。

    由于没有已制定的法律可依,有些情况也存在司法者个人意断草菅人命的事。

    比如孔子杀少正卯,就只凭他个人说少正卯罪大恶极而杀之,其他人根本不明白少正卯到底犯了啥罪。

    不过这儿老子只提了处决犯人是该由那些“司杀者”来裁定的,统治者不应该凭自己的地位使气越位轻率处决犯人。好歹司法者有执法经验并多少有所凭据的。

    “夫代司杀者杀,是谓代大匠斫。夫代大匠斫者,稀有不伤其手矣。”就是说统治者越位处决犯人(即“代司杀者杀”),就如同代替大木匠师傅砍木料一样。外行去管内行的事,难免有不搞砸了的。

    老子如此说,一方面希望统治者要爱惜自己慈爱的形像,另一方面还是希望有法可依及法制与政治独立分离。

    法制独立于政治之外,就能避免统治者因政治需要而草菅人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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